港府建议废除现行法例下的“管养令”及“探视令”,并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凡涉及子女的重大决定,必须由父母共同决议。“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强调父母在离婚后须共同承担照顾子女的责任,改变了以往由法庭判决“管养权”归于某一方的做法,不仅有助减少双方争夺抚养权的诉讼纠纷,而且对子女成长也有好处,在西方国家早已行之经年。不过,香港是华人社会,家庭观念及夫妻离婚后处理双方关系的方式都有别于西方,夫妻在离婚后还要共同处理涉及子女的各种决定,在现实上确有困难。当局应提供足够的调解服务,协助双方解决争拗,在立法上也应宜松不宜紧,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现时法例规定,父母在离婚后,法庭将会考虑双方的条件后将子女的“管养权”归于其中一方,包括与子女同住以及为子女作出大小决定等权利;而另一方则只能定期探望子女。为争取子女的“管养权”,令不少父母在离婚后还要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对簿公堂,最终不论谁胜谁负,子女都注定要在一个父母反目的破碎家庭中长大,对于他们的成长百害而无一利。同时,抚养子女不但是权利,更是一种责任,现时由法庭判决“管养权”的模式,变相令父母其中一方成为输家,将来难以在子女成长中发挥作用,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也引人诟病。
本港近年离婚率持续上升,借镜外国的“共同父母责任模式”无疑是一种进步。然而,本港社会始终与西方有异,西方社会对于子女发展采取较自由的态度,也没有中国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而父母双方在离婚后继续做朋友甚至同居一屋也不鲜见,采用共同责任制的阻力自然较小。
反观本港父母对于子女的发展远为着紧,而在离婚后往往听不进另一方的意见。如果要以立法方式强制双方在子女的问题要共同决定,恐怕难以寻求共识,相反会引发不少争议,不欢而散的父母甚至可能以此作为报复对方的武器,扭曲了政策原意。因此,当局应参考澳洲等国家的经验,在落实共同责任制时,须增拨资源提供充足的调解及辅导服务,让父母可通过调解解决争拗,在未来作出共同决定时能够更为畅顺。同时本港的立法工作应采取较宽松的做法,避免将法例定得过严,并因应实际情况赋予一定的豁免及回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