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若赠与农地给直系亲属,赠与人必须在申报时检附“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而且受赠人必须在五年列管期间继续将农地做为农地用途,才能适用遗赠税法规定免课赠与税。
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将农地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可免课征赠与税。
但受赠人自受赠日起5年内,受赠农地应继续作农业使用,且不能移转给他人,才能享受此项免税优惠。
若在五年列管期间移转受赠之农地或转作非农业使用,国税局将依规定追缴回原来所免征的赠与税。
国税局也提醒,赠与人要赠与农地,应检附取得农业主管机关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并列为不计入赠与总额财产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