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虽免课征赠与税,仍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入其遗产总额,依法课征遗产税。

该局说明,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虽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征赠与税,惟赠与人如在赠与后2年内死亡,该财产仍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财产之时价,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09年7月赠与配偶乙君台北市松山区土地1笔,公告现值新台币(下同)1200万元,申报取得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后,移转登记于配偶乙君名下。甲君于110年5月过世时,赠与配偶之土地已增值,110年公告现值为1350万元,该地虽不在被继承人名下,仍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日公告现值 1350万元,与被继承人其他遗产合并申报遗产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宜注意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财产移转情形,以正确申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