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子女却不扶养父母,该怎么办?

最近有则新闻报导,新北市一名男子向母亲表示愿意扶养她到离开人世为止,这位母亲看到儿子态度诚恳,便将一户房屋赠与儿子,后来,这位母亲自己的存款用完了,就向儿子索取生活费,没想到儿子仅给予每月三千元到到五千元不等,甚至还把母亲赶到顶楼加盖的简陋铁皮屋去住,结果这位母亲愤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儿子把该户房屋还给自己。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这名男子并未善尽扶养母亲的义务,依照民法的规定,判决这名男子应该把该户房屋登记回去给母亲。

其实,依照民法第408条的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不过,上述新闻案例的情况是,该户房屋已经移转登记给儿子了,所以这位母亲之所以能够把房屋拿回来,关键就在于民法第416条。该条第1项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一、对于赠与人、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二、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譬如说,老王送小陈一辆汽车,但小陈收下之后,却对老王或老王的家人做出一些故意侵害的行为,而且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那么老王就可以把当初赠与汽车的行为撤销掉;又譬如说,老李与小李是父子,老李送小李一栋房屋之后,老李依法请求小李扶养自己,但小李却没有履行扶养义务,这时老李也可以把当初赠与房屋的行为撤销掉。赠与撤销之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就是恢复成为没有赠与之前的样子,所以老王和老李就可以依照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各自请求小陈和小李把汽车和房屋还来。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第416条第2项规定:“前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有撤销原因之时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赠与人对于受赠人已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也就是说,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老王知道小陈有故意侵害自己或家人的行为之后,必须在一年内行使这项撤销赠与的权利,否则就会丧失这项权利;而且,倘若老王在小陈做出上述行为之后,曾经表示愿意原谅小陈,而且小陈能够举证证明确有此事,那么老王也会丧失撤销赠与的权利。同样的道理,老李在发现小李没有履行扶养义务之后,也必须在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否则逾期就不能再主张撤销;如果老李曾经表示原谅小李,也会丧失撤销赠与的权利。

此外也要注意的是,民法第419条第1项规定:“赠与之撤销,应向受赠人以意思表示为之。”简单地说,如果老王或老李要撤销当初的赠与行为,必须要把此一撤销的意思明确表达给小陈或小李知道,而且最好能够留下相关证据,例如,可以用存证信函的方式,明确表达撤销赠与的意思,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法院难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