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房地赠与契约,因契约效力之争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赠与人需移转赠与标的所有权予受赠人,因此种情形须俟法院判决确定,始能确定有缴纳赠与税之义务,赠与税申报期间,应于判决确定日起算,于30日内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赠与房地之财产价值则以申报人向法院起诉日之公告土地现值或房屋评定标准价格为准。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07年间赠与房地1笔予乙君并签立赠与契约书,惟双方因房地过户事宜发生争执,经乙君于当年度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于110年判决确定该赠与契约有效,甲君需将房地所有权移转予乙君,是甲君需于判决确定之日起30日内,以该房地于起诉日,即107年时之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合计约2000万元为赠与价额,办理赠与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