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股票并办妥赠与税申报,如死亡时尚未办理过户,股票仍属被继承人所有,全体继承人与受赠人解除该赠与时,得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
该局说明,财政部92年10月17日台财税字第0920456222号函规定,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股票,如经查明尚未办妥股东名义变更登记(以公司股东名簿为准),且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股票仍属其所有,则全体继承人与受赠人解除该赠与时,可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111年2月1日将持有未上市(柜)A公司股票30000股赠与朋友丁,并于同年月8日办妥赠与税申报及缴清赠与税款。惟甲111年5月3日逝世,甲全体继承人(配偶乙、女儿丙)于111年5月9日与受赠人丁合意解除该赠与契约,并于翌日持解除赠与契约之书面证明资料,向该局申请撤回赠与税申报,经查至甲死亡日止尚未向A公司办妥股票过户程序,且股票仍属甲所有,该局已同意撤回赠与税申报并退还已纳赠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