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赠与配偶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课税,赠与配偶以外之他人财产未超过当年度免税额244万元(98年1月23日至110年度为220万元),亦免征赠与税。但为避免被继承人生前透过赠与方式移转财产,规避遗产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之财产视为遗产,应并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08年间将出售名下土地所得价款于同日转账2000万元至其配偶账户,因赠与配偶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课税,甲君未申报赠与税,嗣甲君于109年6月死亡,该赠与配偶2000万元为甲君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财产,应视为遗产,因继承人未并入遗产总额申报,经该局查获予以并入核计遗产总额及补税处罚,经该局向继承人解说相关法令,案经缴清税款未再争讼。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遗产税时,若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对配偶或特定近亲有赠与财产情事,须注意应并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以免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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