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土地,其配偶先亡者,免并入遗产课税。
王先生来电询问,父亲于109年2月赠与土地给母亲,后来母亲109年10月过世,父亲也在今(110)年8月过世,现在要办理父亲的遗产税申报,此笔父亲在死亡前2年内赠与母亲之土地,是否要并入申报?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之财产,应列入遗产课税。但是如被继承人与受赠人间之亲属或配偶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消灭者,该项赠与之财产,免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核课遗产税。
有关王君父亲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王君母亲)之土地,其母亲既先于父亲死亡,则配偶关系于其父亲死亡前已消灭,其母亲已不具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身份,故该赠与之土地,免并入其父亲之遗产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