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亲等以内亲属间买卖未上市股票,缴纳证券交易税不一定对!
台南林先生来电询问,哥哥将甲公司未上市股票让售给弟弟,为避免纷争,双方正式签订买卖契约书,且经确认股票系经银行签证发行,属有价证券,已依法缴纳证券交易税。但前去甲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时,公司股务却提醒可能有赠与税问题,要求出具国税局核发的“非属赠与财产同意移转证明书”,这是为何?
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凡买卖有价证券,除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外,应按每次交易成交价格,依规定税率课征证券交易税。但如属二亲等以内亲属间之买卖,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6款规定,除非能提出已支付价款之确实证明,且该已支付之价款非由证券出卖人贷与或提供担保向他人借得者,否则就应以赠与论课征赠与税。
另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公私事业办理赠与财产之产权移转登记时,应通知当事人检附稽征机关核发之赠与税税款缴清证明书,或核定免税证明书,或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之副本;其不能缴附者,不得迳为移转登记。
该局指出,兄弟为二亲等以内亲属,双方之间买卖未上市股票,即使私法上有签订买卖约定书为证,国税局调查时,如果无法提示已支付价款之确实证明,就须依照税法规定,以赠与论课征赠与税。因此,林先生办理股票过户时,公司股务才会要求出具国税局核发的“非属赠与财产同意移转证明书”。
该局提醒,二亲等以内亲属间买卖未上市股票,如因无法提出已支付价款之确实证明,经以赠与论课征赠与税者,依“证券交易税条例实施注意事项”第3点规定,有价证券因赠与而取得者,非属交易行为,应免课征证券交易税,原已纳证券交易税可依税捐稽征法第28条规定申请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