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亲间之赠与而移转者,免征赠与税。

只有赠与给自己的配偶、子女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方可适用免税之规定。

说明,申报赠与税时,公共设施保留地价额仍需列入赠与总额计算赠与价值后,再从“扣除额”这一栏以同样的金额减除。

依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第2项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赠与农业用地免征赠与税之条件有二,需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且赠与对象是民法第1138条之继承人,即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等,才可免征赠与税;另依据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规定,赠与公共设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亲,也可申请免征赠与税;但赠与对象是兄弟姊妹则不能免税。

赠与农地与民法第1138条之继承人主张免征赠与税者,应检附取得农业主管机关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并列为不计入赠与总额财产申报;赠与配偶及直系血亲公共设施保留地主张扣除者,则应检附都市计划主管机关核发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并计入赠与总额后,再列报等额之扣除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