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应否课征赠与税?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各自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0万元,就不计入赠与总额,不课征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据财政部85年4月10日台财税第850161844号函释,父母于子女婚嫁时,父母各自赠与该子女价值在100万元以下之财物,应不计入赠与总额。
该局举例如下,夫妻甲、乙君育有一位女儿A君,A君即将于民国100年7月1日登记结婚,在结婚日前后6个月内,甲君赠与400万元给A君,乙君另赠与300万元给A君,其中可主张100万元为嫁妆,而不计入甲、乙2人100年度之赠与总额,再扣除当年度的免税额220万元,而课征甲君赠与税8万元,即(400-100-220)*10%=8万元;乙君之赠与尚在免税额度内,故无需缴纳赠与税。
该局呼吁,民众办理赠与税申报时,应注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