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6年5月12日(含)以后赠与税的应纳税额,是按赠与人同一年内赠与总额,减除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后之课税赠与净额,乘以规定税率减去累进差额,计算全年应纳赠与税额,减除同一年内以前各次应纳赠与税额及可扣抵税额及新旧制差额调整后,为本次应纳赠与税额。
税率级距及速算公式如下:
赠与税速算公式(106年5月12日生效之赠与案件适用)
(限新制106年5月12日实施当年度)
(旧制累计课税赠与净额-2500万元)x5%
但98年1月23日至106年5月11日之赠与,是按赠与人同1年内赠与总额,减除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后之课税赠与净额,
乘以单一税率10%,减去可扣抵的税额后计算。98年1月22日(含)以前之赠与,则是适用行为时之法律规定。
举例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