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7款规定,
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之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不计入赠与总额。
依财政部相关函释规定,系指父母各自赠与该子女价值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下之财物。
另“婚嫁时”之期间系以结婚前后6个月内之赠与,认定为子女婚嫁时之赠与。
该局进一步说明,父母如有较宽裕资金,可于子女婚嫁当年度各自赠与100万元,
属不计入赠与总额,同时加上赠与税每年免税额220万元,则该名子女当年度受赠金额计达640万元,
这笔为数不小金额,即可成为子女创业基金、购置财产或其他理财规划之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