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定之下列各项金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达百分之十以上时,自次年起按上涨程度调整之。调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未达万元者按千元数四舍五入:
三、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职业上之工具,不计入遗产总额之金额。
四、被继承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额、丧葬费扣除额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
财政部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应依据前项规定,计算次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所应适用之各项金额后公告之。所称消费者物价指数,指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该年十月底为止十二个月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