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自营业主、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自行执业者(111.7.1生效) 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五)-雇主、自营业主及专技自行执业者适用(111.7.1生效).xlsx[开启新连结] 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五)-雇主、自营业主及专技自行执业者适用(111.7.1生效).ods[开启新连结] 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五)-雇主、自营业主及专技自行执业者适用(111.7.1生效).pdf[开启新连结]

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负担金额表(五)

﹝雇主、自营业主、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自行执业者适用﹞

1.自111年7月1日起,投保金额最高一级调整为219500元。

2.自111年1月1日起,配合基本工资调整,修正投保金额分级表级数。

3.自110年1月1日起,调整费率为5.17%。

4.雇用被保险人数5人以上之事业单位负责人或会计师、律师、建筑师、医师、牙医师、中医师自行执业者除自行举证申报其投保金额者外,应按投保金额分级表最高一级申报。自行举证申报之投保金额,最低不得低于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最高一级(105年5月1日起为45800元)及其所属员工申报之最高投保金额。

5.雇用被保险人数未满5人之事业单位负责人、前项以外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自行执业者或属于第一类被保险人之自营业主,除自行举证申报其投保金额者外,应按投保金额分级表最高一级申报。自行举证申报之投保金额,最低不得低于健保法第10条第1项第1款第2目被保险人之平均投保金额(目前为34800元)及其所属员工申报之最高投保金额。但未雇用有酬人员帮同工作之本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自行执业者,其自行举证申报之投保金额,最低以投保金额分级表第6级(111年1月1日起为31800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