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公告:公告“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第46条第1项第4款规定,雇用被保险人数未满5人之事业负责人,及会计师、律师、建筑师、医师、牙医师、中医师以外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自行执业者或属于第1类被保险人之自营业主,自行举证申报之投保金额,自112年1月1日起最低不得低于36300元及其所属员工申报之最高投保金额

主 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第46条第1项第4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额。

依 据: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第68条第4款。

公告事项:雇用被保险人数未满5人之事业负责人,及会计师、律师、建筑师、医师、牙医师、中医师以外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自行执业者或属于第1类被保险人之自营业主,自行举证申报之投保金额,自112年1月1日起最低不得低于36300元及其所属员工申报之最高投保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