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稽征实务常见父母以自己为要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购买保单,嗣后将要保人变更为子女,等同移转保险契约上约定的财产权益给子女,核属赠与行为,必须依规定申报及缴纳赠与税外,如父母不幸于变更要保人后2年内死亡,该保单价值属死亡前2年内对特定近亲赠与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须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日前查获辖内被继承人甲君在109年间死亡,于生前以本人为要保人,及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2笔保险,嗣于108年间将该2笔保单的要保人变更为子女,虽核算截至变更要保人日之保单价值合计200万元,未超过该年赠与税免税额220万元,免申报赠与税,但因继承人办理甲君遗产税申报时,漏未将该等保单价值列入遗产总额,遭补征遗产税额及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办理亲人遗产税申报时,先检视被继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单,如有以被继承人为要保人,死亡前2年内变更该保单要保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应按被继承人死亡日该保单价值并入被继承人遗产申报,避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