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以自己为要保人,并以子女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保单,于死亡时尚未解除保险契约者,该保单的保险利益属于遗产,应课征遗产税。
该局说明,要保人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其对保单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之权利,亦得以该保单向保险公司借款,并得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是以,被继承人生前以子女为被保险人购买保单,该保单的保险利益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为其所有,死亡后由继承人继受成为要保人,故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保单的保险利益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1项所称“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应按被继承人死亡日保单价值准备金并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生前以其为要保人及受益人,其子乙君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甲君110年1月间死亡,乙君于同年3月变更自己为要保人,乙君于申报甲君遗产税时,将甲君死亡日之保单价值准备金4300000元并入遗产总额申报,惟事后申请复查,以甲君死亡时其并未自保险公司获取保险给付为由,主张不应列入遗产总额课税,经该局详细解说后,乙君已撤回复查申请。
该局提醒,继承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请多利用国税局单一窗口查询被继承人金融遗产,其中即包括被继承人于死亡日为要保人之人身保险保单相关资讯,如被继承人遗有以自己为要保人,并以他人为被保险人之保单,应注意将保单价值准备金并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