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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以自己为要保人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以自己为要保人,并以子女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保单,于死亡时尚未解除保险契约者,该保单的保险利益属于遗产,应课征遗产税。 该局说明,要保人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其对保单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之权利,亦得以该保单向保险公司借款,并得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是以,被继承人生前以子女为被保险人购买保单,该保单的保险利益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为其所有,死亡后由继承人继受成为要保人,故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保单的保险利益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1项所称“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应按被继承人死亡日保单价值准备金并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