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亲属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第1140条) 例如父亲死亡,母亲与子女共同继承遗产。若其子女中有人已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则由该子女之子女(即被继承人之孙子女)代位继承其父母(即被继承人之子女)应继承之遗产
配合“民法”成年年龄由20岁调降为18岁,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修案”与“所得税法第17条条文修正案”,将法规中的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或改为适用新版民法规定之文字叙述。 三读条文指出,遗赠税法修正项目为遗产税当中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目前税法规定,家人过世时,如果留下子女等辈分较低的直系亲属,可以从遗产总额当中扣除50万元,不必课税;依现行规定,如果留下的家人未满20岁,每差一岁,还可多扣50万元。官员说,配合民法修正,税法当中的“未满20岁”将改为“未成年”;满“20岁以上”则改为“已成年”,因此未来民法成年规定施行后,遗产税扣除额规定会一并修正
继承人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若不愿继承被继承人之遗产,或确知被继承人的债务大于财产时,得检具相关书面资料,向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户籍所在地之法院,办理声请抛弃继承,并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王五(已婚,并有两个儿子)在2004年间不幸去世,请问王五母能否参与王五的遗产分配?如可以参与分配,比例会是多少? 2.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与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2)与第1138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3)与第1138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自己都养不起了,对配偶还有扶养义务吗? 法律咨询的民众询问律师:律师您好,我现年67岁,在经营养生馆,但生意欠佳很久了,我曾向老公要求每个月给我2万元的扶养费用,但被老公拒绝了,现在老公中风住在疗养院,他目前还有一些动产,他可以拒绝给付我扶养费吗? 律师回复:以您所述的状况还无法精确判决,仍要纳入其他因素考量,配偶之间互负扶养义务,请求对方扶养的要件是“不能维持生活”,法院实务上,会视你自己有没有财产或工作,如果你名下仍有财产(例如:有非自住的房屋、存款金额有数10万元以上),就不符合请求配偶扶养的条件,老公可以拒绝扶养你。反之,如果你没有什么财产了,自己都过不下去,就可以请求你老公要扶养你,但你老公如果也没什财产,例如自身难保,还是不能免除扶养的义务,但可要求酌减。 实务上,对于配偶间扶养义务的要件,认为跟直系血亲尊亲属要求直系血亲卑亲属扶养时一样,只需要符合“不能维持生活”要件即可,无须审视有无“谋生能力”,要件较为宽松
老人福利补助与服务说明 补助类(台中市政府社会局资料) 老人乘车补助 年满65岁以上市民,每月补助1000元乘车点数;年满55岁山地原住民,每月补助1500元乘车点数。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 年满65岁以上设籍本市之国民符合标准每月发给7200或3600元。 中低收入老人特别照顾津贴 领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照顾者每月补助5000元
名 称:户籍法施行细则 修正日期:民国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 一 章 总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户籍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为办理户籍行政业务,在直辖市、县(市)政府为其民政机关(单位)。 第 3 条 户之区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户:在同一家或同一处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户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为未满20岁之子女者,于计算被继承人遗产税时,每人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外,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规定,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有未满20岁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20岁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又距满20岁之年数,不满1年或余数不满1年者,以1年计算
依据都市计划法第50条之1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亲间之赠与而移转者,免征赠与税。 只有赠与给自己的配偶、子女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方可适用免税之规定。 说明,申报赠与税时,公共设施保留地价额仍需列入赠与总额计算赠与价值后,再从“扣除额”这一栏以同样的金额减除
扶养亲属、家属或配偶的费用。依照民法第1114条、第1116条之1规定,以下5种关系的人互相有法律上扶养的义务[1]: 直系血亲之间,例如父母子女之间。 与配偶的父母同居,相互之间,例如女婿与岳父同住,两人相互间有扶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