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亲属、家属或配偶的费用。依照民法第1114条、第1116条之1规定,以下5种关系的人互相有法律上扶养的义务[1]:

直系血亲之间,例如父母子女之间。

与配偶的父母同居,相互之间,例如女婿与岳父同住,两人相互间有扶养义务。

当这些人不能维持生活又没有谋生能力时(但直系血亲尊亲属和配偶只需要不能维持生活),可以向有以上关系的人请求扶养费[2]。

民法第1114条:“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

一、直系血亲相互间。

二、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

民法第1116条之1:“夫妻互负扶养之义务,其负扶养义务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同,其受扶养权利之顺序与直系血亲尊亲属同。”

民法第1117条:“

I 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

II 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于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