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一位当事人A。她爸爸在她们很小时就抛弃他们与外遇对象同居,结果几十年之后卧病在床,才回头要求她们兄弟姊妹每月要负担高额的生活费,A从小被父亲弃养,是母亲一人辛苦拉拔长大,既然父亲跟外遇对象跑了,遗弃他们在先,A跟她的兄弟姊妹当然不可能愿意去扶养这位抛家弃子的父亲,结果呢?

他们兄弟姊妹被依遗弃罪判刑。

大家一定觉得很不合理对吧?但当时的法律的确这样规定,也才有后来民法第1181-1条的修正,改掉这种与一般人观念有违的不合理规定。

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

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前二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为负扶养义务者之未成年直系血亲卑亲属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