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湾传统社会的观念,子女奉养父母乃天经地义,但随着现代社会观念的开放,子女奉养父母已并非绝对,当前社会现况少子化及高龄化趋势,加之经济萧条,而致奉养父母已非道德考量,而是能力是否可以负担的起的问题。

陈光宗和王英秀有一个儿子陈雄仁,陈光宗中风后无法工作,王英秀只好全职在家照顾陈光宗,王英秀本身健康状况也不佳,患有骨关节病动过手术,无法继续工作。

陈光宗和王英秀名下都没有财产,陈雄仁除了偶尔给爸妈小额的生活费用外,就没有再负担其他的费用。

陈光宗和王英秀只能靠着微薄的社会补助款度日,生活过得很拮据,根本负担不起医疗费用,儿子也不想支付二老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陈光宗和王英秀大叹养儿不孝。

民法规定直系血亲相互间负有扶养义务,像是父母有扶养子女的义务,而子女成年后也有扶养父母的义务。本件陈光宗和王英秀的情况,子女不扶养他们,陈光宗和王英秀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子女给付扶养费的声请。

但要提起给付扶养费的诉讼,必须符合民法第1117条受扶养的要件,也就是受扶养者为直系血亲尊亲属(例如父母),有“不能维持生活的状况”,例如:年迈父母名下并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维持生活,或没有工作收入可以维持生活等情况,则可以请求子女给付扶养费。

常见的是,父母年迈无法工作且经济状况不好,或病重住院时,会请求子女给付扶养费。但如果年迈父母名下有财产足够维持生活,就算请求给付扶养费,法院也可能裁定驳回父母请求扶养费的声请。

再来,要看有没有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的情形。民法第1118条规定,因负担扶养义务而没有办法维持自己生活的话,可以免除扶养义务,但受扶养权利者(被扶养的人)是直系血亲尊亲属或配偶时,只可以减轻扶养义务,无法完全免除,也就是还是要负担扶养费用但金额可以减少。

陈雄仁如果本身经济生活并不优渥,负担父母二人的扶养费用会导致自己无法生活时,法官则会减轻陈雄仁需负担的扶养费用,但无法免除扶养义务。

民法第1118条之1则规定,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实务上常见的案例是,父母当年对子女虐待或殴打、弃之不顾或无正当理由恶意不扶养等情况,当父母有受扶养的需要时(不能维持生活),子女可以向法院声请减轻或免除其扶养义务。

法官若认为情节重大,即可裁定免除子女扶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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