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若不愿继承被继承人之遗产,或确知被继承人的债务大于财产时,得检具相关书面资料,向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户籍所在地之法院,办理声请抛弃继承,并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抛弃继承后,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1174条)
继承之抛弃,溯及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1175条)
完成抛弃继承,在法律上表示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即没有该继承人的意思。也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或债务,都没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于其他同为继承之人。
第二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中,有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于其他同一顺序之继承人。
与配偶同为继承之同一顺序继承人均抛弃继承权,而无后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归属于配偶。
配偶抛弃继承权者,其应继分归属于与其同为继承之人。
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其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权时,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
先顺序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时,由次顺序之继承人继承。其次顺序继承人有无不明或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均抛弃其继承权者,准用关于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
因他人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为抛弃继承时,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三个月内为之。(第1176条)
应注意的是,继承人在抛弃继承后,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为继承人之人。而因为他人抛弃继承而为继承之人,若也要抛弃继承,必须在知悉自己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办理声请抛弃继承。
在实务上,会声请抛弃继承者,大都因继承之债务大于财产。因此,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抛弃继承后,也要注意第二顺序及第三、第四顺序继承人之抛弃继承声请。以避免亲人因疏忽而意外继承了一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