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是财产纠纷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因为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且大部分是至亲。一般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继承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很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将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如果起诉,没有列名为被告的人应处于什么地位呢?
针对该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继承纠纷案件中,若原告只将部分继承人列为被告,法院会根据职权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其它继承人为原告。未被起诉的继承人不愿做原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作为被追加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