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子游》。前几天有个逆子新闻,儿子因为争产问题,竟然在家中引爆瓦斯,还阻挡父母逃生,父母亲因而重伤,送医不久后相继不治往生。母亲在院期间多次告知前来探视之其余子女及亲友,拒绝将财产留给该儿子。母亲过世后,家属依照遗愿向法院提出该儿子丧失继承权之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该逆子确实对父母精神、身体构成重大虐待,且故意致父母死亡,该逆子虽亦因伤势严重去世,仍判定其丧失继承权,其配偶不得再转继承。
依据民法第1145条第1项第1款规定: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丧失其继承权。这是绝对失权事由,只要符合上开规定“绝对丧失继承权”。看到上面这样的例子,社会普罗大众应该很少人会对此条款持反对意见,连自己父母亲都能如此冷血的蓄意致死,严重背离人伦,若还允许其继承遗产,实在没道理可言,也将严重违背被继承人之意思。
而丧失继承权之规定,除了上述该条款外,民法第1145条第1项第2款“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第3款“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第4款“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皆属相对失权事由,虽然丧失继承权,但可因被继承人之宥恕而回复其继承权。
另外民法第1145条第5款“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则为表示失权事由,须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时,才会丧失继承权。
但何谓“再转继承”?可能就需要稍稍解释一下。再转继承,也就是继承权的再转,指的是继承事实发生后,继承人于不久后也往生,此时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之。举例来说,A往生,继承人有B、C、D,不料C因为悲愤过头,三日后也跟着往生,留下C的老婆及儿子,这时候办理A之继承时,由B、D各继承1/3,C那份则由老婆及儿子继承,此即为再转继承。
钱财,导致的人伦悲剧,社会新闻似乎经常上演,上述丧失继承权事由其实或多或少也都与钱财有关,如何处理家庭间关于金钱之难解问题,考验著每人的智慧,深思、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