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2)143号关于《天津市东郊农牧场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608工厂专利侵权上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 你院京高法(1992)143号关于《天津市东郊农牧场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608工厂专利侵权上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经过诉前调解、立案、答辩、开庭审理,在承办法官倾力调解下,双方庭后终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1年,原告何某向被告蒋某购买河沙,并向被告预付购买河沙款20多万元。2022年,被告因政策影响无法经营沙场,原、被告就购买的河沙账目进行结算,被告蒋某向原告何某出示了58900元的《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蒋某主张预付款返还,被告拒不返还,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5月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该《解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作了许多突破性的、详细的新规则,将会对我国房地产业界发生巨大、深远的影响。 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许丢失赔偿额核算方法有约好的,一般从其约好。但如约好的违约金过份高于违约所形成的实践丢失的,能够恳求法院下降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形式条件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8月31日晚间,*ST飞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原告魏锋等34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飞乐音响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6294762.14 元以及诉讼费、公告费、通讯费、律师费等损失。 截至上述公告日,*ST飞乐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52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770.48万元
大河网讯 近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漯河某能源有限公司加气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赵某1473.32元。 据了解,漯河某能源公司加气站从事天然气经营与销售业务。市民赵某系出租车司机,在该站办理充值加气IC卡一张,充值11040元
每年办理近百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民事诉讼及仲裁。 张律师律师执业以来对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律有着深入研究及应用,曾代理多起债务合同纠纷、公司股权争议等案,为委托人挽回巨额损失;此外,还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数百起,具备丰富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实践和理论经验,为多家顾问单位提供了有益的法律意见,在防范企业用工风险,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当然,这些案例中也包括多起法律援助案件,更好地维护了广大弱势劳动群体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诚信、细心、尽责,保守国家机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在办理的多起诉讼案件中以真诚、无私、严谨的敬业精神赢得了委托人广泛赞誉
谈判专家是以法律咨询为主题的网站,主要提供婚姻、房产、劳动、医疗、企业、产权等热门问题咨询解答,如有商标侵权等方面的问题,就上谈判专家网进行商标纠纷法律咨询。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锂电网讯:11月27日晚间,众泰汽车(000980,SZ)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中称,公司因下属全资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动力)拖欠货款,被锂电池供应商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电池)起诉。比克电池要求,众泰汽车作为被告之一,需连带承担清偿杰能动力近6.16亿元(拖欠货款+违约金)的债务。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已经应诉
法律分析:职业打假人是专门购买问题食品向生产者、消费者寻求赔偿而营利的一类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表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