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111年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之免税额、课税级距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金额。
现行遗产及赠与税之免税额分别为1200万元及220万元,系于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适用97年消费者物价指数,经与110年消费者物价指数比较,上涨幅度已达10%以上,因此按上涨程度分别调整为1333万元及244万元。其余公告项目金额如下:
1、遗产净额5000万元以下者,课征10%。
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者,课征500万元,加超过5000万元部分之15%。
3、超过1亿元者,课征1250万元,加超过1亿元部分之20%。
(三)不计入遗产总额之金额:
1、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万元以下部分。
2、被继承人职业上之工具:50万元以下部分。
2、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0万元。其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
3、父母扣除额:每人123万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618万元。
5、受被继承人扶养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额:每人50万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
1、赠与净额2500万元以下者,课征10%。
2、超过2500万元至5000万元者,课征250万元,加超过2500万元部分之15%。
3、超过5000万元者,课征625万元,加超过5000万元部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