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赠房地出售,财政部放宽规定,可依原取得时点来计算成本。丈夫经第三人取得房地后赠与给妻子再出售,可依照丈夫原本取得的成本来计算财产交易所得,但因认定时间有可能会提前,民众须留意是否适用旧制。

财政部于2013年11月14日发布解释令,核释个人出售因受赠而取得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规定,但由于国税局有不少案例,因夫妻互赠房地出售后遇到成本认定时点的问题,因此财政部3月再度发布解释令,核释个人出售因配偶赠与而取得的房屋、土地,其财产交易损益计算规定。

财政部官员表示,简单来说,若丈夫买房为1000万元,赠与给妻子时依照公告现值降为700万元,妻子若以1200万元出售,在没有解释令之前夫妻仅能以1200万元减除700万元,但有解释令后可以丈夫取的房地的时点认定减除,也就是1200万元减除1000万元,由于减除时点往前,就有可能适用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