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45条之1规定及防检局107年12月18日公告裁罚基准,旅客违规携带动物产品入境者处新台币(以下同)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旅客如自3年内有发生非洲猪瘟国家违规携带猪肉产品入境者第1次处新台币20万元、第2次处100万元罚锾;外籍人士不具居留证,第1次受罚20万元罚锾且未能立即缴清者,拒绝其入境。
教职员工生勿于网络购买疫区或来路不明境外肉制品,若收到来路不明含猪肉产品的包裹,可迳联系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称防检局)收取,或就近亲(寄)送至该局各分局或地方动物防疫机关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