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已公告112年遗产税及赠与税免税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之适用金额,依税法规定,每年年底财政部会计算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幅度,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达10%以上时,自次年起按上涨程度调整,因111年年底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幅度未达10%,112年上开金额均未调整,继承或赠与案件之免税额、扣除额与111年相同。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2条规定,成年年龄由20岁下修为18岁,自112年1月1日施行,公告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及受扶养兄弟姊妹有关成年年龄之认定,于112年1月1日以后发生之继承案件,适用上开修正后之民法规定。
此外,申报遗产税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报赠与税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