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萧又安/综合报导】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简称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亲属仅有一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办竣户籍登记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免征奢侈税。惟如取巧安排利用人头户登记买卖房地者,一经查获,除依法补税外,最高可按所漏税额处2.5倍罚锾。

该局最近查核发现,甲君自2011年6月起(即奢侈税条例施行后)持续于短期间买卖4笔不动产,假藉历次出售房地时,其名下仅有1户自住房地,巧取安排以形式符合免徴奢侈税规定规避税负。

经深入追查发现,甲君所出售之房地系由其前夫乙君以法拍方式取得,乙君因名下有多笔房地,持续买卖不动产,恐涉及课征奢侈税问题,又考量甲君名下无不动产,故乙君透过先赠与离婚配偶甲君再由甲君销售与第三人,甲君收取出售价款后再转汇给乙君,不动产交易所获之经济利益均归属乙君。

国税局乃认为乙君有假藉赠与规避奢侈税之实。依实质课税原则,乃依奢侈税条例第18条及第22条规定,核定乙君自2011年6月起迄2013年2月止多次假借甲君为人头登记买卖房地,销售价格合计2100余万元,除核定补征奢侈税外,并按所漏税额处2.5倍罚锾,得不偿失。

该局指出,为维护租税公平及居住正义,将持续针对各种不当形式安排,短期投机买卖不动产规避奢侈税案件加强查核,如有不法利用他人名义买卖房地,一经查获将依相关规定补税处罚,除可按所漏税额处2.5倍罚锾外,情节严重并涉有税捐稽征法第41条所规定逃漏税罪者,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若系帮助纳税义务人利用人头户方式从事交易涉有税捐稽征法第43条所规定教唆或帮助逃漏税罪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

该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应自行检视有无上述违章情事,倘因一时不察,未依规定申报缴纳奢侈税者,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均可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