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君戴绿帽三年还代养育妻子与B君所生女儿直到妻子被情人抛弃由爱生恨才抖出实情 A君不堪此辱向B君请求养育费XX地院判决赔偿六十万元 A君认为自己所受精神打击不止此价钱可衡量表示将上诉请求更高额赔偿!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者亦同。”,文中A君之妻与B君通奸,A君可于知道谁是犯罪之人后六个月内检具证据提出告诉,将二人绳之以法。 而文中A君养育妻子与B君所生女儿所生损害(如:奶粉钱、尿布钱、教育费用...等),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该女儿系推定为A君之女,A君须先提起否认子女之诉胜诉确定后,由B君认领女儿,或由A君之妻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提起强制认领之诉胜诉后,A君即可向该情人请求支付养育费用。

而A君因妻通奸精神受到打击,得依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