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近日遇上一案件,一对夫妻离婚后出售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甲君名下,但离婚协议中主张由乙君负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甲君因而未向国税局提出申报,遭追缴56万房地交易所得税。

以本案件为例,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8年1月17日买卖取得A房地,于110年5月24日出售移转登记与买受人,因A房地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应课征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范围,甲君应于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110年5月24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但甲君未依规定办理申报,经国税局依查得资料,核定房地交易所得应纳税额56万元。

甲君向国税局主张,因与前配偶乙君离婚故出售A房地,离婚协议书已约定由乙君负担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

不过国税局强调,甲君既为A房地之所有权人,即为A房地交易所得之纳税义务人,纵然其与前配偶另有关于负担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之约定,属另一法律关系,仍不影响其为税法上纳税义务人,应申报及缴纳房地合一税之义务。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未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经稽征机关调查后,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规定,将面临未依限办理申报之行为罚或未申报所得之漏税罚,二者择一从重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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