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甲君于2011年11月25日以拍卖为登记原因购入高雄市房屋及坐落基地(以下简称系争房地),于2011年12月25日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契约,因甲君名下尚有其他3笔房地,将会被奢侈税,经中介公司及代书建议,若将系争房地先赠与符合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之已成年子女乙君再出售,可以合法节税,甲君听信其建议,遂于2012年2月18日办理赠与并移转所有权登记于乙君名下,旋于同年4月以300万元签约出售予第3人丙君,案经国税局查获,其订立销售买卖契约及价金均由甲君签订及收取,核属藉用他人名义规避奢侈税,除补征税额45万元(税率15%)外,还要处以2.5倍的罚锾。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奢侈税自2011年6月实施以来已满2年,该局针对出售持有期间未满2年之不动产未依法申报之案件,均特别加强查缉,2013年度查获藉用他人名义规避奢侈税而补征税额及裁罚之案件计14件,补征税额690万余元及裁罚1725万余元。
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利用符合奢侈税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之他人名义规避奢侈税,除补征税额外,还要处以比一般未申报案件更高倍数之罚锾,将会得不偿失,请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