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7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依娱乐税法第9条第1项本文规定,申报之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发生按代征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三、代征人如发现公告核定内容错误时,得向本机关查对更正;如对公告核定内容不服者,应于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内,依规定格式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向本机关申请复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本机关于核课期间内,另行发现有应征之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征或并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