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111年5-6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暨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5-6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机关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发生代征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之效力。

三、代征人如发现公告内容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于本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内,得向本机关申请查对、更正;对于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应于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内,依规定格式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向本机关申请复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课期间内,经另行发现有应征之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征并依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