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111年5-6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暨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7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依娱乐税法第9条第1项本文规定,申报之111年5-6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发生按代征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三、代征人如发现公告核定内容错误时,得向本局申请查对更正;如对公告核定内容不服者,应于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内,依规定格式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向本局申请复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课期间内,另行发现有应征之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征或并予处罚。

五、本公告核定之案件,代征人得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及本局网站查询及下载申报案件核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