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营业人111年1-2月期(2月)营业税申报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42条之1第3项规定。

一、营业人申报111年1-2月期(2月)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含无需加征滞报金)之案件,主管稽征机关收件后,于本法第35条规定申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6个月内,经依其申报数核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三)依本法第39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申报之溢付税额办理退税。

二、本公告核定之案件,自公告日发生效力。

三、营业人对于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应于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内,依规定格式叙明理由,连同证明文件,申请复查。

四、本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课期间内,经另行发现有应征之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征并依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