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里面有这段 :
国税局的“电子商务交易如何报缴Q&A”中,指出“个人上网玩线上游戏,取得的宝物,虽为虚拟财物,如将其转售给他人,因而取得报酬,属于财产交易所得范畴,应并入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所以 永远的真田幸村 中有提到这些看法 :
由于虚拟物品、货币和台币的汇率常常变动,我想税务单位要准备一个小组来监控虚拟物品的交易机制,不然要从何课起呢?
再来,有监控机制,那干脆也做一个公开、透明又合法的线上虚拟宝物交易所好了,让虚拟物品一举有了规范,不是很好吗?(这是搞笑的)
据了解,税捐稽征单位如此认定也将让目前线上游戏电磁纪录所有权的问题再次浮现。一般游戏业者皆认为电磁纪录为其所有,因此玩家不得用实体货币加以买卖,但税捐稽征单位的看法是否等于认同电磁纪录属于玩家所有,后续将引发游戏公司是否可以随意收回玩家虚宝等问题,而虚宝也将变得更有价值,引起更多的窃盗事件。
再想想看 如果游戏业者的电磁记录为玩家所有 那是否连网络上的账号 甚至是 BBS 文章 信件也属于使用者!? 而使用者对免费服务的注册 是否等于拿个人财产进行投资!?
如果是这样的话 那我之前在 学术网络站台的未来? 所提过的那些消失的站台 算恶意倒闭吗!? ( 然后使用者们告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