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表示,金管会已多次发布新闻稿提醒社会大众注意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鉴于近期比特币等虚拟资产的价格波动剧烈,而借由区块链、虚拟资产进行吸金诈骗案件的报导亦时有所闻,因此金管会再度提出呼吁如下:
一、中央银行与金管会前于102年共同发布新闻稿,将比特币定位为具有高度投机性的数位“虚拟商品”,而非货币,与国际的看法一致。
二、除了“具证券性质之虚拟通货”(即证券型代币发行,以下简称STO)为证券交易法所称的有价证券,应遵循证券交易法相关规定外,其他像比特币或类似性质的虚拟资产,都不是本会核准发行的金融商品,也不是货币。
三、虚拟资产价格波动大,投资风险高,在从事交易前,务必充分了解其运作模式,审慎评估风险,避免遭受诈骗或投资损失致生权益受损。
四、有关虚拟资产(虚拟通货)洗钱防制部分,依其性质可区分如下:
(一) STO:金管会已要求经营STO业务的平台业者须取得证券自营商执照,并符合证券商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AML/CFT)规定。
(二) 比特币等虚拟资产:虽然该等资产并非法偿货币,也非主管机关核准销售之金融商品,但考量其洗钱风险,我国洗钱防制法(以下简称洗防法)已将“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以下简称本事业)纳入洗钱防制范畴:
1. 依洗防法第5条第4项规定,本事业之范围由法务部会同金管会报请行政院指定。法务部于110年1月20日会同金管会函报行政院,行政院已于110年4月7日指定本事业的范围,将自110年7月1日生效。
2. 本事业依洗防法规定,应进行确认客户身份、纪录保存及可疑交易申报等防制洗钱措施,其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也将由金管会基于洗钱防制管理的目的订定,依行政程序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