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开征的地价税您缴了没?小心被移送执行而遭扣押存款或薪资!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104年地价税已于11月1日开征,纳税义务人如未如期缴纳应纳税捐,除依法加征滞纳金外,若逾30天仍未缴纳者,会被移送强制执行,并遭行政执行署扣押薪资或银行存款,民众不得不小心。

税捐稽征处说明,依据税捐稽征法第39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由税捐稽征机关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分署强制执行。行政执行署为实现公法上金钱债权,尽速征起欠税,在不违反比例原则下,自得优先选取较易执行之薪资所得及银行存款等为执行标的。

该处特别提醒,尚未缴纳今年11月开征地价税之民众,如因未收到税单,而无法缴纳者,请尽速与该处所属各分处联系补发税单,或于11月30日前可就近至居住地附近之各地税捐稽征处,申请补发税单持至代收税款之机构缴纳,因逾期缴纳会被加征滞纳金,加重负担;若逾30天仍未缴纳,除加征滞纳金外,还会被依法移送强制执行,不但造成金钱损失,个人信誉亦会受损。

个人出售房屋的财产交易所得归属年度,不论适用新旧制原则皆以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日所属年度为准。

个人于105年1月1日出售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之房地(新制:房地合一实价课税),其交易不论有无应纳税额,应于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办理申报。

所以,无论房地交易是所得或损失,应于所有权移转登记完成后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具申报书,并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相关文件,向申报时之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申报;如有应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缴纳收据。

举例说明,甲君于104年8月购入A屋,后于105年1月6日与买方乙君签订买卖契约出售A屋,甲乙双方于105年3月9日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由于甲君持有A屋之期间未达二年,A屋之房地交易所得应适用新制,甲君须在105年3月10日起算30日内(即 105年4月8日以前)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申报。

二、旧制并综合所得税办理申报:(仅房屋交易所得课税)并未停止适用,即凡是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房屋,或是103年1月2日以后取得之房地,因出售时持有已逾二年者,仍是旧制课税对象,个人房屋交易所得应于所有权移转年度次年5月并计全年综合总额办理结算申报。

因新制的课税申报方式不同,请务必检视自身的房地交易属性,若为个人出售房地适用新制,应于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