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财委会近日审查税捐稽征法修正案,立委赖士葆提案,增订实质课税原则条例,要求财政部在引用实质课税原则时要负举证责任;财政部不同意,要求对纳税人有利时,纳税义务人也要负举证责任。

根据司法院的调查统计,行政法院的诉讼以税务案件最多,其中又以“实质课税”造成的纷争最频繁。而行政诉讼案件人民获得胜诉的比例不到一成,最低的一年胜诉率平均只有一.三%,可见纳税义务人若主张没有逃漏税,必须负举证责任,其结果不言可喻。

难怪法律界有句名言:“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财政部怕课不到税,硬是要人民自行举证,但是一般纳税义务人如何能与拥有庞大行政资源的税捐机关相抗衡?加上行政法院往往跟税捐机关站同一阵线,要打嬴官司何其难,就算不到一成几率的民众最后打嬴了,恐也只剩半条命,无怪乎民间留传一句话“民不与官斗”。因此我举双手赞同赖士葆立委的提案,当纳税义务人质疑财政部有浮滥引用税捐稽征法之嫌时,应要求税捐稽征机关负举证责任,以符合租税法律主义,如此才能避免扰民及税务讼诉增加,还给人民真正的税务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