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
立法院财委会近日审查税捐稽征法修正案,立委赖士葆提案,增订实质课税原则条例,要求财政部在引用实质课税原则时要负举证责任;财政部不同意,要求对纳税人有利时,纳税义务人也要负举证责任。 根据司法院的调查统计,行政法院的诉讼以税务案件最多,其中又以“实质课税”造成的纷争最频繁。而行政诉讼案件人民获得胜诉的比例不到一成,最低的一年胜诉率平均只有一.三%,可见纳税义务人若主张没有逃漏税,必须负举证责任,其结果不言可喻
登记设立在高雄市旭登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为积欠新台币近百万元营业税款及健保费用,103年9月间经财政部高雄国税局移送行政执行署高雄分署强制执行,高雄分署辖区内该公司登记地及营业地址均遍寻不着义务人公司的财产所在。经移送机关向同业查访、查阅义务人公司在网络上各种资讯,终查到业者所有的车辆、生财器具等设备,可能停放于屏东、万丹乡郊区的废弃工厂空地内。移送机关即函请高雄分署执行义务人所有财产,高雄分署即嘱托屏东分署至现场强制执行义务人所有财产
(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诉愿,惟曾有纳税义务人依法提起诉愿,却误认为欠税尚未确定,致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款之半数,被国税局加征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后,才警觉其未依法缴纳半数,徒增困扰。 该局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除非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二)纳税义务人依前款规定缴纳半数税额确有困难,经稽征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
(桃园讯) 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诉愿,惟曾有纳税义务人依法提起诉愿,却误认为欠税尚未确定,致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款之半数,被国税局加征滞纳金并移送强制执行后,才警觉其未依法缴纳半数,徒增困扰。 该局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除非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二)纳税义务人依前款规定缴纳半数税额确有困难,经稽征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