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已提起复查、诉愿尚未确定,为何仍移送执行。

答:答:依强制执行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又依诉愿法第93条、行政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原行政处分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法而停止。所以,虽然已经就所收到行政处分或罚单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而尚未确定,但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不因此而停止,这是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不同之处,虽然尚未确定,但是,移送机关已移送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依法应开始实施强制执行。

如果所欠缴的是税捐,依税捐稽征法39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三十日后仍未缴纳者,由税捐稽征机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但纳税义务人已依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复查者,暂缓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前项暂缓执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征机关应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之应纳税额缴纳半数,并依法提起诉愿者。

二、纳税义务人依前款规定缴纳半数税额确有困难,经稽征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

所以,如果以提起复查且尚在复查中,依法暂缓移送执行,但是,如果是对复查决定提起诉愿,则需缴纳应纳税额之半数,始可暂缓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