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7条:“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关于因强制工作而免其刑之执行者,于受强制工作处分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免除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论。(第二项)[1]”
简单来说,所谓累犯就是犯罪并受到徒刑宣告且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触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因为这样显示出刑罚对于犯罪人并没有矫正的效果,因此这时候法官量刑上就会再给予加重。
I 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II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关于因强制工作而免其刑之执行者,于受强制工作处分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免除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