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判决有罪确定后,仍羁押在看守所,许久未移送监狱执行,该怎么办?又受刑人对于判处徒刑、拘役确定之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声请停止(或延期)执行?
1. 可以具状声请早日发监执行。 2. 刑事诉讼法第467条规定: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声请停止(或延期)执行:心神丧失者、怀胎五月以上者、生产未满二月者、现罹疾病,恐因执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另受征召入营服役,其刑期未超过6个月,且在营服役距期满退伍或解除召集之时期,亦未超过6个月者。凡有上述法定原因事由者,可以具状检附公立医院诊断书、出生证明、兵役召集令等证明文件,向检察官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