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7条(假释之要件) 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

前项关于有期徒刑假释之规定,于下列情形,不适用之:

一、有期徒刑执行未满 6 个月者。

二、犯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于假释期间,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5年以内故意再犯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91条之1所列之罪,于徒刑执行期间接受辅导或治疗后,经鉴定、评估其再犯危险未显著降低者。

无期徒刑裁判确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羁押日数算入第1项已执行之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