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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7条假释之要件 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
刑法第77条(假释之要件) 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 前项关于有期徒刑假释之规定,于下列情形,不适用之: 一、有期徒刑执行未满 6 个月者。 二、犯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于假释期间,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5年以内故意再犯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本法 112.02.08 修正之第 91-1 条条文自中华民
本法 112.02.08 修正之第 91-1 条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务部,得许假释出狱。 前项关于有期徒刑假释之规定,于下列情形,不适用之: 二、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于假释期间,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为健全收容人身心发展,使其从事可陶冶心性与锻炼体魄之艺文及体
为健全收容人身心发展,使其从事可陶冶心性与锻炼体魄之艺文及体育类活动,并培养其荣誉感与团队精神,本所设有多项文康设施及教化活动办理,分述如下: (二)设有全所全区广播系统,定时播放音乐及教化教材。 (三)各教区设有大型运动场,可进行各项体育球类活动。 (四)各教区备有大型卡拉OK装置,供收容人休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