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本报讯 (见习记者 覃琳雅)7月30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河池市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工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2020年10月1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市辖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由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山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宜州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金城江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经释明,原告仍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原管辖法院仍负责本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同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开庭、协调、宣判、送达、执行等事项
原告陈*、陈*某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作为我国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当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发生纠纷时,提出的法律程序大多属于行政诉讼的对象范围。但是,由于实践中会有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事件的起草条件、关键时刻等要素不太了解,发生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处理。对此,就被征收人关心的几个问题做了如下总结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14年7月1日-2014年8月4日,我厅对成都川西蓄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废旧铅酸电池回收再生利用及蓄电池生产技术改造项目(二期)等24个建设项目作出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摘要: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学(本科・文理兼收)本专业培养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能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应用型复合人才。 课程设置以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有:法理学、法律逻辑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合同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学、立法法学、证据法学、劳动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房地产法学、律师公证法学、诉讼法学、金融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等。 本专业设“三峡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法律诊所教育基地,并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万州区人民法院、万州区检察院、万州区公证处、重庆市农民工**中心建立实习基地,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
行政处罚权乃今日行政机关使用最广、最频的行政权形式在特征上为:国家行政制裁权、法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使被处罚人权益受损的权力、一定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体、实体与程序权利义务的综合体;行政处罚权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运作:依法、依职权、公正、合理;行政处罚权的属性决定了应为其设定边界这些边界限制表现在: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界限法律界限人权界限权力界限——其途径以权力制约、以社会力量制约、以权利制约并建立和健全对滥用处罚权者的有效惩戒制度。 [4] 参见张尚■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0页。 [8] 职位是一个公务员的职务(任务)与责任(职责)的集合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